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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娱乐欧洲杯直播:2025年度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九游娱乐欧洲杯直播 发布时间:2025-12-27 22:18:56九游娱乐免费下载安装:
2024年11月28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秦某未依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鉴于高邮市农业农村局已于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关于未依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而当事人未履行《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要求,认定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未依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9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陈某生产销售的芹菜依法进行抽检。12月18日,本机关收到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批次芹菜产品阿维菌素、氯虫苯甲酰胺项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4年12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日前后对种植的芹菜使用了9.6%甲维·氯虫苯水分散粒剂农药,当事人种植芹菜面积约为0.3亩。11月30日,当事人首次进行采收并上市销售,至立案时,已采收销售了7.5千克。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条的裁量幅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8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仪征市某动物医院(个体工商户)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动物医院大厅办公桌桌面上有1张填写不规范的处方笺,药房操作台台面上有若干已开封使用的兽药。经营者洪某现场提供该动物医院药房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4月8日上午员工陈某在操作台旁配药。
经调查,洪某于2025年1月雇佣陈某,安排其负责配药、给药和打扫卫生工作。2025年4月1日,洪某接诊1只宠物狗,开始做动物诊疗活动。洪某诊断后通过开处方笺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安排陈某为上述宠物狗配药、给药等。至案发时两人均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该动物诊疗活动收入1288元,即违法来得到的1288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另案查处,对洪某另案查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5年3月31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在春季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中糯2号”玉米种子。该种子标签内容存在以下问题:1、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中糯2号)与其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的品种名称(中糯二号)不一致,不存在品种名称为“中糯二号”的玉米种子;2、该种子未明确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3、标签标注的检测日期格式未采用年月标示;4、栽培要点内容中的种植季节未具体到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秉持审慎包容原则,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5年7月3日23时01分,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航至盐邵河江都区邵伯镇艾菱村段水域时,发现当事人驾驶1艘汽油挂浆机玻璃钢,使用电捕工具正在从事电力捕鱼。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未发现渔获物。2025年7月4日,经对当事人询问,其承认2025年7月3日23时01分于盐邵河江都区邵伯镇艾菱村段水域使用电鱼办法来进行捕捞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结合《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最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6900VA型赫辰牌白色电磁波高频逆变器1只、自制电抄网1根;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5年2月12日,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接江苏省农药总站《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及回执指出:2024年9月12日,在省级农药监督抽样行动中,省农药总站在扬州市江都区某公司对其经营的标示四川某公司生产的5%氯氰·吡虫啉(吡虫啉:1%、氯氰菊酯:4%)乳油农药产品做抽样送检,经省农药总站调查发现,上述农药产品不是四川某公司生产,且检测结果为: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2.6%,低于标准值。经调查,涉案农药产品是从农药经销商焦某某处购进的(已向其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发出了违法案件线索通报函),购进时间是2024年9月初,购进数量是10箱×100瓶/箱,每瓶进货价格0.8元,以每瓶2元的价格在公司门市售出177瓶(包括被抽样的3瓶),出售的收益354元。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4元,没收上述5%氯氰·吡虫啉乳油农药产品823瓶,并处罚款6000块钱的处罚决定。
2025年8月14日,扬州市邗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药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检查时在其蔬菜种植地处发现有农药2.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空瓶,数量为1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7月对茄子使用了上述农药,该农药登记证信息中标签信息登记作物/场所为甘蓝,茄子不在其使用范围。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对茄子使用了上述农药,使用剂量为1亩/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4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2025年6月10日,扬州市邗江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扬州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移送函》(扬农(种子)案移〔2025〕1号),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玉米种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本机关以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上述玉米种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种子;(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8元;(3)处以罚款计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328元整。
2025年5月,扬州市广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渔巡查时,发现邬某在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捕捞。经检查,邬某使用的渔具为“抛洒掩罩”(旋网),现场发现渔获物鳊鱼1尾,由当事人放生于其捕捞水域。案发后,邬某主动向扬州市广陵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渔业资源补偿增殖放流,购买鱼苗4000千尾(价值500元)用于长江渔业资源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同时参照《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扬州市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没收当事人的作案工具、渔获物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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