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九游娱乐欧洲杯直播:最新行政处罚公示!垦利这三人被处罚
来源:九游娱乐欧洲杯直播 发布时间:2026-01-19 15:52:36九游娱乐免费下载安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或价值八千元以上,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的规定
2023年9月初,张万军与朱义军通过电话联系,确认由张万军等三艘船去海科公司承包海域捕捞海沙(学名光滑河蓝蛤)事宜;2023年9月5日,张万军、张美华约朱义军到红光码头处吃饭期间,再次确认去海科公司海域捕捞海沙有无问题,在得到朱义军确认及朱义军当面拨通海科公司人员电话确认安全后,张万军、张美华、李召强三人于2023年9月7日下午驾驶各自船舶去海科公司承包海域捕捞海沙,在进入海科公司海域之前,曾遇到海科公司护滩人员拦截,经张万军沟通并向王亮之微信报送三艘船名后进入,捕捞完毕后三人驾驶船舶到达海科公司位于小岛河码头的办公地点处进行卸货,朱义军提前联系卸货人员先行去船上装袋,后因公安人员到达,卸货人员自行离开,张万军与朱义军电话联系,朱义军告知张万等人在船上等待卸货后离开;2023年9月8日凌晨海警登船检查,依法查处张万军、张美华、李召强三人捕捞的海沙。经依法鉴定,张美华利用鲁垦渔61034船捕捞的海沙543袋,重10545.7千克,评价估计价格为2元/公斤,捕捞海沙的工具经鉴定为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蛤泵、吸蛤耙、蓝蛤泵等),属于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中的十三中禁用渔具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检察院于2025年5月26日以《垦检刑不诉〔2025〕79号》对张美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宣告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被不起诉人张美华持有捕捞许可证,且明知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为禁用渔具,仍然使用其进行捕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应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9月16日,东营市垦利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开展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4日,垦利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红光渔港对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移交案件中的涉案渔船鲁垦渔61034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照像取证。2025年10月30日,对鲁垦渔61034渔船涉案当事人张美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张美华承认了其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或价值八千元以上,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的规定
给予张美华(鲁垦渔61034)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
2023年9月初,张万军与朱义军通过电话联系,确认由张万军等三艘船去海科公司承包海域捕捞海沙(学名光滑河蓝蛤)事宜;2023年9月5日,张万军、张美华约朱义军到红光码头处吃饭期间,再次确认去海科公司海域捕捞海沙有无问题,在得到朱义军确认及朱义军当面拨通海科公司人员电话确认安全后,张万军、张美华、李召强三人于2023年9月7日下午驾驶各自船舶去海科公司承包海域捕捞海沙,在进入海科公司海域之前,曾遇到海科公司护滩人员拦截,经张万军沟通并向王亮之微信报送三艘船名后进入,捕捞完毕后三人驾驶船舶到达海科公司位于小岛河码头的办公地点处进行卸货,朱义军提前联系卸货人员先行去船上装袋,后因公安人员到达,卸货人员自行离开,张万军与朱义军电话联系,朱义军告知张万等人在船上等待卸货后离开;2023年9月8日凌晨海警登船检查,依法查处张万军、张美华、李召强三人捕捞的海沙。经依法鉴定,张美华利用鲁垦渔61034船捕捞的海沙543袋,重10545.7千克,评价估计价格为2元/公斤,捕捞海沙的工具经鉴定为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蛤泵、吸蛤耙、蓝蛤泵等),属于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中的十三中禁用渔具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检察院于2025年5月26日以《垦检刑不诉〔2025〕79号》对张美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宣告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被不起诉人张美华持有捕捞许可证,且明知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为禁用渔具,仍然使用其进行捕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应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9月16日,东营市垦利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开展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4日,垦利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红光渔港对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移交案件中的涉案渔船鲁垦渔61034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照像取证。2025年10月30日,对鲁垦渔61034渔船涉案当事人张美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张美华承认了其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或价值八千元以上,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的规定
- 上一篇:将鱼全吓跑了
- 下一篇:美凌特获得便于修理的丝网印刷设备专利完成快速拆装

